江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对苏AV**26进行仔细的检测,于5月23日对苏AE**A3进行仔细的检测,于2022年6月1日对苏A5**36进行仔细的检测,于2022年6月22日对苏AC**51进行仔细的检测,均未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测验证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仔细的检测。该公司于2022年2月12日对浙AH**10进行仔细的检测,车辆检验报告中基准质量填写为135KG,与实际不符,导致检验测试过程中功率异常,出具了不规范的检测报告。
2022年8月29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检验机构处以2万元罚款,没收检验费用600元。
汽油车简易工况法检测,底盘测功机根据受检车辆基准质量大小自动加载负荷,基准质量错误影响加载负荷大小,进而影响受检车辆发动机工作状态,最终影响车辆排放检验结果。检验机构务必加强审核,确保基准质量正确填报。
2022年08月10日15时20分,南京市建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做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8月6日检测的苏AL**27车辆检测的新方法为双怠速法,执法人员认定检测的新方法错误,通过外检资料,复检(2022年8月10日复检)资料,实车查验,该车检测的新方法应该为稳态工况法。
2022年10月26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检验机构处以2.33万元罚款。
检验方法使用错误是检验机构都会存在的问题。按照规定要求,除特殊车辆需要用其他检测验证的方法外,车辆排放检验应首选简易工况法和加载减速法进行。选用正确的检测验证的方法是检验机构外观检验的重点,检验机构必须加强员工培训。
2022年7月14日,南京市六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互联网监控平台线索对该公司检验测试数据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检测的苏AE**95采用加载减速法检验,并出具合格报告。经查,检验测试过程数据表显示采样100%点功率约为116KW、采样80%点功率约为37KW的记录,油门未从始至终保持在最大开度。
2022年10月9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检验机构处以2万元罚款,没收检验费170元。
柴油车加载减速法检验测试过程中,从功率扫描阶段开始到最终结束始终要把油门开度保持最大状态。部分机构检测工作员业务不熟,脚下不严,各阶段油门开度未保持最大都会影响最后的检验结果。具有柴油车检验测试能力的检验机构,必须加强业务培训,把住油门关。
2022年8月29日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发动机控制单元号码不一致的情况,执法人员对该情况做跟踪调查,随后通过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9月检测苏A0**23时工作人员有不正常插拔设备动作。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该公司负责人承认工作人员在检测时使用OBD,插上后使有OBD故障码的不合格车辆检测合格。
2022年11月1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对该公司处于13.5万元罚款。
OBD检测是排放检验的重要一项,直接影响排放检验结果的判定。部分检验机构对此认识不足并存在侥幸心理,通过外接OBD作弊设备的隐蔽手段逃避监管。检验机构应加强法律和法规学习教育,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2022年10月29日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做现场检查,通过调取该公司近期检测记录,发现苏A7**8T于2022年9月22日连续加载减速检测两次,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第二次检测合格。在查询回放该车的两次检验测试过程视频后,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在该车辆第一次检测不合格后,未将取样探头从排气管中拔出,直接进行第二次检测前的检测设备零点校准与满量程检查,并进行了第二次检测。
2022年11月4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检验机构处以行政立案处罚。
根据规范要求,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在每次检测前都需要对检测设备做零点校准检测,就为了防止取样管中的残留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部分检验测试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标准法规理解认识不透或出于偷懒心理,往往在某些车辆检测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进行第二次检测时不按规范要求取出取样探头进行零点和满量程校准,或者车辆上线后,在系统来进行零点校准前,已提前将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上述操作均不符合规范,会对检测结果产生影响。
2022年8月30日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做现场检查,现场抽查2022年8月份柴油车检测监控视频,发现2022年8月1日检测的柴油车苏AS**K在检验测试过程中冒黑烟。
2022年11月1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对该公司处罚2.15万元,没收检验费用170元。
车辆外观检验是车辆检验的重要环节,在车辆外观检验中发现车辆存在明显烧机油或者冒黑烟现象,应要求车主先行维修治理。部分检测站的工作人员,在车辆外观检验中不负责任,不认真进行外观检查,信息照搬照抄,导致冒黑烟车辆违规通过检验测试。检验机构必须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从严要求,严格把好车辆外检关。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执法监管是基层移动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一方面,执法人员应加强对法规、标准的学习,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掌握机构检查执法的要点、重点,另一方面要实战练兵,通过查平台、看现场、审数据、调监控、问操作,发现异常数据和可疑操作,进一步调查询问查清事实。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将强化非现场问题线索发现能力,及时推送问题线索,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执法监管提供有力支撑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