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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温计断裂弄伤幼童 质量不过关赔偿5000余元

来源:江南app下载安卓    发布时间:2024-08-30 07: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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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7月3日,天津的刘女士发现5岁的儿子小邱有些发烧,便到药房购买了一支体温计,刘女士给小邱测量体温时将体温计夹在小邱的右腋下。此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体温计竟突然断裂,致使小邱受伤。刘女士吓坏了,立刻将小邱送到医院看病,并进行了手术治疗。

  天津北方网讯:2010年7月3日,本市的刘女士发现5岁的儿子小邱有些发烧,便到药房购买了一支体温计,刘女士给小邱测量体温时将体温计夹在小邱的右腋下。此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体温计竟突然断裂,致使小邱受伤。刘女士吓坏了,立刻将小邱送到医院看病,并进行了手术治疗。

  刘女士心疼地说,真没想到体温计会让孩子受到伤害,体温计买回家时未曾发现产品说明书,刘女士就按照一般的使用方法放在腋下给孩子量体温。她认为体温计断裂致使孩子受伤,销售该体温计的药房和生产厂商,应对孩子受到的伤害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为此刘女士以小邱为原告,将生产体温计的厂家和出售体温计的药房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者连带赔偿医疗费663.54元、护理费3410元、交通费800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15373.5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玻璃体温计断裂,属于质量缺陷。厂商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小邱受伤后需要护理,其主张的护理费是合理的,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体温计厂商赔偿小邱医疗费663.54元、护理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了小邱的其他诉讼请求。

  击水律师事务所徐国强、鲍宏声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产品责任纠纷。争议焦点是因产品缺陷引起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厂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药房)要求赔偿。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刘女士代小邱将厂家及药房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鉴于在本案审理中法院已查明该体温计存在缺陷,且厂家亦不能证明存在上述免责事由,故应承担该赔偿责任。

  最后,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以及《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小邱所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制造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产品不存在缺陷,销售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产品是合格产品。二者中的任何一方违反了上述的法定义务,即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而消费者也要注意买产品质量过硬、有信誉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读者李先生:2010年4月份,通过房子中介公司介绍,我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我作为买方先行向卖方王某支付2万元作为房屋的定金。现在李某却反悔,不想转让其房屋,请问律师,我是不是能够要求对方双倍退定金?

  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解答: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退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在王某收受定金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时,您可以依法向其主张双倍返还4万元定金。(记者张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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